公告112年度「住宿式機構強化感染管制獎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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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條、老人福利法第4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2年「住宿式機構強化感染管制獎勵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如附件,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轄下符合本計畫獎勵對象之住宿式機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機構類型之主管局處受理機構申請及進行審查後研提計畫書(須包含彙整各機構欲申請獎勵指標之資料),計畫書經府內跨單位會議審核確認計畫適當性及可行性後,併附前開會議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各機構類型,於112年3月31日前向本部權責司署提出申請。

二、計畫期程:4年期計畫(為112至115年,由本部逐年核定)。112年執行時間為自核定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獎勵對象: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許可設立之住宿式機構,並以下列為限,包含本部所屬及主管機構。
(一)老人福利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
(三)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四)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或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


最新資訊詳請見:長照專區住宿式機構強化感染管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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