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
三、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5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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