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十二條附件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因應人口結構變遷及超高齡社會,國內住宿式長照機構亟需照顧服務人力,為即時延攬及補充住宿機構不足之本國照顧服務員,並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留用外國技術人力政策,以加速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及提升服務量能,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6252
(四)傳真:(02)8590609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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