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隆市115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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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基隆市115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通傳綜規字第10540002060號令修正發布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四、基隆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114年11月10日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115年度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基本頻道收費標準:
  (一)基本頻道 (共148個頻道):每月每戶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515元。
  (二)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共24個頻道):每月每戶上限為200元。
  (三)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共70個頻道):每月每戶上限為299元。
 二、系統經營者之裝機、復機、移機及分機裝置費用,不得高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上限,如下:
  (一)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1,500元。
   2、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5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800元。
  (二)復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3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三)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三、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處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免收裝機費用,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按本府審定公告收視費用上限,予以三分之一以下優惠收費。
 四、系統經營者應依相關法令提供多元方式供訂戶選擇。季繳(含)以上預繳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款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給予折扣,費用每月至少折扣5元。
 五、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家中2台以上電視之收視戶,應免收前2台機上盒之分機裝機費及押金,但借用人須負機上盒保管責任。
 六、建請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考量各頻道收視率(例如:新聞台與電影台收視率)妥當安排頻道區塊化及排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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