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新制2.0已於113年7月1日上路,本次修正影響最廣的便是自住房屋。以往住家用房屋如果是自住使用,只需要向當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即可;但新制實施後,自住房屋多了需要「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自住稅率的條件。
稅務局說明,如果民眾的房屋符合下列自住要件,房屋稅於新制實施後仍可適用1.2%自住稅率:
(1)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不超過3戶。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3)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稅務局提醒,自住房屋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於新制實施後才可繼續享有自住用優惠稅率,如果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該戶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115年期基隆市為133萬2,500元),則可適用更加優惠的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課徵房屋稅;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最遲須於115年3月23日前(原定115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完成,否則115年期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按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最高可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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