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和諧的勞資環境,本府提醒您,依據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50147957號函釋,請轄內事業單位遵守罹癌勞工之勞動權益保障,期盼雇主與勞工共渡難關,並善用勞動部補助資源,營造友善職場。
提醒雇主依法落實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
本府籲請事業單位在處理罹癌勞工事務時,宜參照勞動部函釋辦理,以維護勞資關係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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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面試獲錄取通知後,除非另有約定生效條件,否則勞動契約即視為成立生效,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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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給予罹癌勞工假別與勞動條件 ;若普通傷病假用罄仍未痊癒,勞工得申請留職停薪 。留停期滿申請復職時,除有法定特殊情事外,雇主應予復職且不得任意解僱 ;即便欲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契約,也必須符合客觀上縮減營業規模之事實,而非僅因短期營業額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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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因罹癌勞工申請調整職務或教育訓練而逕行解僱 。縱有本法第11條資遣所列事由,仍應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即善盡職場合理調整或工作安置義務後勞工仍無法勝任,始得預告終止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
服務窗口與諮詢資源
勞工罹癌之相關權益查詢:勞動部「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652/nodelist
教育訓練與補助申請資訊:勞動部「工作生活平衡網」 https://wlb.mol.gov.tw/
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勞動部「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652/80729/node li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