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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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法令規章」與「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339。
(四)傳真:(02)8590-708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聯絡人:劉淑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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