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認證資格之實驗室,為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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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

三、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5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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