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0 公告修正「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by stevinPosted in 衛福部新聞 Spread the love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 臉書留言 (總共瀏覽 3 次數, 今天瀏覽 1 次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