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主旨:公告標租本市七堵區明德一路143號1、2樓市有房地(坐落同區大華段1542地號市有土地),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依據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標租標的、租賃期限及使用用途限制:
(一)標租房地座落、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標租底價及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詳如標租清冊附表。
(二)本次公開標租租賃期間預定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以實際訂約日為準),期間2年。租期屆滿時,承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向出租機關申請續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續約一次,租期為2年。
(三)標租標的物使用用途限制詳如投標須知。
二、標租期間及開標時間、地點: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115年6月3日止。
(二)開啟信箱時間:由本府派員會同監標人員前往郵局,開標時間前一小時,開啟信箱取回投標函件。
(三)開標時間:民國115年6月3日下午2時30分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開標時間地點相同)舉行,並不另行公告。
(四)開標地點:本府3樓工務處會議室。
三、投標規定事項:
(一)投標資格:投標人資格、房地使用用途等注意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二)領標方式:具投標資格者可於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標租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免費索取投標單、投標須知、租賃契約格式及投標專用信封(函索者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並貼足回郵,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本府概不負責),投標人應在投標前自行逕赴現場察看。
(三)投標方式:一律採用郵遞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投標保證金之票據,置於投標專用信封內密封後,以掛號函件於開標日開啟信箱前寄達基隆郵局第223號郵政信箱。前項投標函件寄達本府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請注意郵局郵遞時間,開標當日投遞者,是否能送達,請自行洽郵局詢問)。
四、倘投標人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關係人,應填寫附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且併入投標文件。(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五、訂約方式:得標人應按標租機關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並於繳清履約保證金後10日內,按標租機關通知期日簽訂租約及會同標租機關辦理租約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並於公證書載明承租人應依約定繳交租金、違約金;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騰空返還,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執行。如逾期不辦理承租手續者,視為放棄承租權,其原繳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沒入市庫,不予發還。由次一優先次序之得標人按最高標得標價格繳款辦理承租手續。
六、房屋點交:得標人於簽訂契約後,照現狀點交標的物。有關租用期間之修繕,概由承租人自行負責處理,修繕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不得抵償租金或要求出租機關任何補償。承租人不得任意增建或改建房屋,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承租人應先經出租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前項改裝承租人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七、本公告所列標的物,本府得因故停止標租,投標人不得異議。
八、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照投標須知及本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