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基隆市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基隆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3、第9款及第54條第5款規定。
三、修正事項:
(一)「基隆市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
四、修正目的:為有效管理本市近海漁業,落實海洋永續發展,並配合農業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0年1月14日公告之「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本府現行修正「基隆市所轄海域刺網漁業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公告部分內容。
五、修正內容要點:
(一)主營及兼營刺網漁業之漁船(筏)(以下簡稱刺網漁船)於本市所轄海域作業使用之刺網漁具或出本市漁港之本市籍刺網漁船所攜帶之刺網漁具,未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得攜出港或於本市所轄海域作業:
- 所有浮球應標識有漁船名稱、CT編號及漁具名稱與刺網層數。
- 網具兩側端點浮子應標識有漁船CT編號,且每間距十五公尺應至少設標識浮子一個以上,可以書寫、噴漆、鐫刻、綁繫標牌或其他不易脫(剝)落之方式標示,並應固定於網具上且可明顯識別。
(二)罰則:
- 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一點及第二點,確定裁罰累計三次以上者,除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將由本府報請農業部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三點,確定裁罰累計五次以上者,除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將由本府報請農業部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 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六點第一款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處新臺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缓,且不再受理該船從事捕撈烏魚作業。
- 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六點第二款規定者,得不受理該船次一汛期從事捕撈烏魚作業。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海洋及農漁發展科
(二)地址:202091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301號3樓
(三)電話:02-2422-5800
(四)傳真:02-2422-579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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