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端午節(6月19日)即將到來,本府勞動及法制處今日溫馨提醒轄內事業單位,端午節為《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若因應營運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以維護勞資雙方權益。
一、 115 年端午節出勤工資給付原則試算
今年端午節(6 月 19 日)適逢星期五,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當日性質即為國定假日。
本府勞動及法制處以月薪 36,000 元的勞工為例(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若當天出勤 8 小時,各該性質之假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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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9 日(星期五,端午節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 元 × 8 小時 =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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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0 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若有出勤需求,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 元 × 2 小時 × 4/3倍 + 150 元 × 6 小時 × 5/3倍 = 1,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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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1 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法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二、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 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因各事業單位排班態樣多元,本府勞動及法制處特別提醒以下協商原則,以避免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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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同意原則: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雇主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書面或口頭同意,不得逕自以集體變更名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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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明調移日期:對調實施後,原國定假日當日(6 月 19 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而調移後之原工作日則成為休假日,雇主不得因此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建議雇主在製作相關書表或詢問時,應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
基隆市政府呼籲,連假期間之出勤與工資給付事業單位皆應依法辦理。雇主若能提早與勞工明確約定假別期日,不僅能減少後續爭議,更有助於健全企業穩定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