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市府轉知勞工權益及雇主自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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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基層勞工與其家屬的退休經濟安全,本府勞動及法制處轉知勞動部115年3月25日修正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法規重點。本府勞動及法制處表示,本次修正不僅大幅提升勞工請領退休金的彈性,更實質擴大保障了死亡勞工遺屬的權益,籲請轄內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共同關注。

一、月退申請具猶豫期變更彈性

新制確立勞工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全台目前已有 22 件申請案件,讓退休金的請領更具靈活度。本府勞動及法制處溫馨提醒符合請領資格的勞工朋友,申請時務必記得確認,別讓權益睡著了。

二、擴大遺屬保障範圍

為守護勞工遺屬的實質生活,新制將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納入「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在新制推動下,已有法院主動辦理撤銷執行命令及退回已扣押之勞工退休金累計達 517 件,確保勞工遺屬請領專戶餘額時,家人的退休金不會因債務糾紛、強制執行立即遭到扣押。

此外,修正案亦放寬「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時效,10 年的請求期間自該遺屬「成年之日」起算,充分體恤未成年遺屬。

三、確立雇主收取自提義務

本府勞動及法制處提醒轄內雇主,本次修正另一項與企業息息相關的重點為「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之義務」:

  • 雇主不得拒絕自提:依施行細則第 21 條修正規定,受僱勞工如向雇主申請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不得拒絕。

  • 勞工可逕向勞保局申報:若雇主拒絕辦理,勞工得逕自向勞保局申報開始自願提繳。

  • 屆期未繳加徵滯納金: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如屆期未繳納,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本次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的修正,是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及確保勞工、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等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甚熟悉,皆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2396126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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