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4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酌修文字、增訂各機關申請撥用文化資產不動產及住宅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21條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應檢附文件。(修正規定第7點)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112年8月1日組織調整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修正機關名稱。(修正規定第7點及第14點)
詳細訂定發布內容(含財政部令、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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